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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生後,便有專屬的指導靈,執行其於「靈界層」所設定之「人生藍圖」,
 唯因指導靈負責之業務繁雜,故漸於人間傳出諸如守護靈、背後靈、指導靈、
本尊、 主神等種種名稱,為免各指導靈自疑疑人,導護總署在此公告,以上現
像,皆為同體 異名,指導靈之業務亦無令出多門,在此一併同指導靈守則周知
佈達。望各導護 靈如實遵行,好自為之。 

 【指導靈守則】

 第一條 ●非必要情況下,絕不可以讓當事者發現指導靈之存在。

 第二條 ●指導靈之間需於七天前事先做事前協商以安排折衝「受導者」的人際互動關係。

 第三條 ●只能透過非常細微的跡像讓當事者自已發現,若暗示過於明顯,指導靈需受到總部懲罰。

  第四條 ●指導靈可以透過「小聲音」與當事者的靈體溝通,唯次數不可超過當月配額,以違公平。

  第五條 ●指導靈可導演當事者的人生,前提是得到當事者的同意與其他指導靈之支持,然總部在此
必需作一提醒,以往有意或無意讓分之指導靈下場可鑑,望各位善自珍重。

第六條 ●指導靈之間遇到衝突時,以靈級高的指導靈逕為裁決,靈級低者不得有異議。 

第七條 ●不可因私情而偏坦自已的當事人,違犯者將自動延長指導靈服役期限並立即調換受導人。

第八條 ●指導靈需定期向導護署回報受導人之各部身心靈狀況。 

第九條 ●當事者若出現極為明顯的人格成長或失格,需於回報總部後,由總部派出靈格鑑定官作輔導鑑察。

 第十條 ●靈格鑑定官有權決定未來當事者之命運,指導靈不得有異議。

  第十一條 ●天災人禍皆有上天有用意之安排,指導靈不得私自逕為受導者開脫,除受導者揹負天命或功德
額度達下限外,皆需受「共業部」之統一安排。

  第十二條 ●指導靈所發起的所有「事件」,皆必需讓受導人感到俱備邏輯之合理性。

 第十三條 ●一命二運三風水,四積陰德五讀書,六親七友八賢妻,九靠努力十拜拜,有必要時,指導靈可透
過以上各種明示或暗示,讓當事者進入「世界大戲」之中,盡一切所能不讓當事者察覺自身身陷宇宙劇場為
首要依歸。

  第十四條 ●受導人莫明其妙橫死亦是世界佈局之一,指導靈不得有異議,否則無人橫死豈能構成「真實人生」?
眾生豈能入戲?

 第十五條 ●必要時,需轉讓受導人予「世界佈局官」運用,以確保世界意志之進行,必要時得犧牲受導者之自
由意志與性命。一般而言,以惡人或業重者為優先選擇對像。

 第十六條 ●需讓受導人於善惡判斷之考驗更為隱晦細微,過於明顯可分的善惡事件,將無法鑑別與考驗 一人真
正之心性,標準考驗宜在兩可之間。導護總部將定期檢送善惡鑑察表 予每位指導靈作參考依據。切勿輕忽此動
態參照道德表。

  第十七條 ●上級之裁決沒有理由,自有用意,靈級低之導護護無權過問高靈直接操控受導人之緣由。

  第十八條 ●指導靈之型式分類不同,授權範圍亦不同,不可一概而論,必要時,賦有緊急導護權之高等指導靈
可逕自接管當事者之一切命運。

  第十九條 ●需讓理性受導人嚐嚐甜頭,同時也讓感性直觀者常得靈驗。但最好控制參數讓兩者在疑或不疑之間。
導護總部將時時監控受導人之腦波數據與信心水準作為審查指導靈工作表現之依據。

  第二十條 ● 受導人若察覺自身已受監控,指導靈調派署將直接撤換當事者之指導靈,並於夢中抹除受導者記憶後,
  重新指派心思更細膩,不易留下痕跡之接管指導靈,務必使受導人不再懷疑,更能自我感覺良好,以接受世界佈
局者的各項指令與暗示。 

第二十一條 ● 受導人的生命歷程流年圖與心路歷程轉折圖需定期繳交,以便導護總署安排其後續命運。

  第二十二條 ●鑑於當前世界佈局,有必要維持科學與玄學証據的平衡,指導靈需透過受導者傳佈各種觀念以迷惑世
人,  讓受導人皆相信自身所執著之事物,都能找得到支持自已主觀意見的証明,以完成世界佈局與個人命運之合
流。     


法則佈達三日後,全面實行,各指導靈勿心存僥倖,  因此而違背導護總署律令者,收押禁見,重刑難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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